青建工〔2024〕94號
發布時間:2024-08-27 17:06:35 瀏覽量:1205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人員管理的通知
青建工〔2024〕94號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經濟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各建設單位,各施工企業,各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人員管理,提升建筑業企業綜合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培育,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工程品質提升,推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結合《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文件要求,現就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人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主體責任,強化現場人員配備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要認真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督促施工單位、監理企業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和技能工人配備指南》(以下簡稱“《配備指南》”)配齊相關人員,明確人員工作職責和質量安全責任,積極支持施工企業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嚴格按照投標文件對照進場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允許變更。
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作為用工主體,對所承建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和工人工資支付等負總責,要切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照《配備指南》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大力培育企業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積極推進自有工人或自有專業作業勞務企業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訓以及人員變更登記等相關工作。勞務企業作為自有工人從業的合法載體,接受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的質量安全和工資支付等管理。
監理單位應按照《配備指南》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選派符合要求的監理人員,根據工程實際進展情況制定人員進退場計劃,不得隨意減少和更換監理人員,確保監理人員到崗履職。
二、強化智慧監管,落實人員到崗履職
(一)強化施工現場實名制信息化考勤管理。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現場配備專(兼)職勞資專管員,全面負責現場人員信息采集和核實,確保做到現場人員信息化考勤“全覆蓋”。在“青海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和現場實名制采集設備上錄入相關信息時應認真核實,并按照實際崗位、工種、技能等級等進行登記,保證系統備案信息的準確性。做好現場人員和項目狀態的動態管理工作,人員離場或項目狀態變更時,應及時在實名制系統進行退場登記和項目狀態變更申請,同時配合做好已變更企業人員的離職登記工作。施工項目要嚴格現場考勤管理,按《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強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現場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號)配備符合我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系統”的考勤設備,將實名制考勤專用通道作為人員正常施工進出現場的唯一通道,現場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進出現場均須通過考勤通道。每日考勤時間應與施工作業時間相符,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時間間隔不得小于5小時。不滿足以上要求的視為無效考勤,按當天缺勤計算。確保設備網絡暢通,考勤數據及時上傳至系統。
(二)強化現場人員到崗履職。
工程項目正常施工期間,參建各方現場人員應按照以下標準到崗履職:
1.施工單位(含專業承包企業,下同)要確保施工現場到崗人數不得低于《配備指南》要求人數;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員、施工員、專職安全員等關鍵崗位專業人員每月實際到崗天數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
2.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每月到崗天數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若經建設單位同意且總監理工程師符合兼任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每個項目的實際到崗天數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40%。
3.勞務企業應根據承接項目的實際情況任命項目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作為班組長、技術骨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帶頭人,每月實際到崗天數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
4.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現場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滿足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要求。
5.施工企業現場所有技能人員應持技能等級合格證書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中級工、高級工、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配備指南》要求。
6.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員因特殊原因確須離開施工現場的,應向建設單位書面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期間的日常工作。請假天數超過當月施工總天數20%的,應由經建設單位同意的相同注冊等級的人員頂崗履職。
(三)強化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管理。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指除施工現場勞務工人以外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換和撤離關鍵崗位人員:
1.不履行工作職責,不能勝任工作,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責令更換的;
2.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蹤、患疾病不能繼續工作或死亡的;
3.非本單位原因工程項目延期開工達6個月或停工時間達120天以上的(不含冬季正常停工);
4.本人所承擔的專業業務已完成的,或因本人原因提出工作辭職并經批準的。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更換由建筑施工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于5日內網上提交人員變更申請。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更換由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建設單位同意后,于5日內網上提交人員變更申請。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變更在“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舊版系統入口的建設單位服務平臺中提交變更申請,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數據自動更新至“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系統”。“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新版系統工程項目模塊上線后,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在新版系統入口的建設單位服務平臺中提交人員變更申請,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數據自動更新至“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系統”。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應符合招投標相關規定,更換人員的資格等級不得低于更換前,并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施工、監理單位變更人數不得超過投標文件中承諾人員的20%。
(四)落實誠信評價及差異化管理。
1.自2024年4月起,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強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現場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號)文件要求落實實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項目,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信息化考勤,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和總監理工程師的考勤月到崗率納入信用行為管理,次月5日由系統自動對上月未落實信息化考勤和到崗率不達標的企業及個人納入誠信行為記錄并按照規定記錄記分。
2.取消評優和業績認定。對關鍵崗位人員月度到崗率連續3個月或1個自然年內累計5次低于50%的,取消該項目觀摩工地、標準化工地、通報表揚等資格。同時取消該項目質量安全方面的評獎評優資格和業績A級認定。
3.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月度到崗率連續3個月或1個自然年內累計5個月低于30%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項目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4.差異化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關鍵崗位人員未按要求到崗履職的工程項目納入差異化管理范疇,對其實施重點監控,加大實名制平臺監管和現場檢查頻率,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三、落實監管責任,強化日常監督檢查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施工現場人員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將施工現場從業人員配備情況作為在建項目建筑市場及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推動施工現場配足配齊關鍵崗位人員和技能工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要將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變更頻繁的項目納入重點監管,加大實名制管理平臺信息利用和現場檢查頻率,對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人員不到崗、擅自更換、不按規定履責、信息化考勤未“全覆蓋”、虛假打卡等情況,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按規定對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評價并按照規定記分,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25日